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十连增”政策出台
市社保中心消息,备受广大企业退休人员高度关注的企业退休人员 “十连增”,终于传来好消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近日,潍坊市人社局转密集发省人社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等文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含建国前老工人和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及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
企业退休(职)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
一、调整范围。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一次性补缴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潍坊市系数为1)乘以170元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2013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8%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2. 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50元和90元。其中,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20元、130和240元。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3. 企业退休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包括按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每人每月50元提高基本养老金。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的规定执行。
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
根据省人社厅及潍坊市人社局《关于2014年对按省有关规定补缴参保人员调整养老金的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
一、人员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按规定的一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88元;按规定二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72元;按规定的三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适当倾斜。按照缴费档次增加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
(三)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补缴纳入统筹时认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30元、50元和90元。
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养老金调整办法
根据省人社厅及潍坊市人社局《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
一、人员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
二、增加标准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本次增加的待遇,不作为计发一至三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正抓紧时间复核有关数据信息,以确保增长的养老金待遇调整准确无误,并在6月及时发放至每位退休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