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制度的保障力度和方便参合农民就诊报销以及保证新农合基金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2014年度我市有关新农合政策调整如下:
一、就诊、转诊及报销工作
1、增加高水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我市参合农民的实际就医需要,经研究,2014年度增加北京阜外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武警总医院、中日友好医院、人民解放军第304医院、天津血液病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上海瑞金医院、上海华山医院等10家省外高水平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需到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先在我市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经市农合办审批后方可转诊,未经转诊的不予报销。
2、放宽潍坊市内即时报销医疗机构的转诊及联网限制。
为方便参合农民就诊和报销,潍坊市内所有与我市签订即时报销协议的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三日内转诊、备案及联网制度,寿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需要三日内联网、市外互认定点医疗机构和潍坊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三日内转诊及备案制度。除20种新农合大病需要经寿光市人民医院、中医院转诊外,其他疾病可先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三日内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网上备案审批即可享受出院即时报销待遇,三日内未进行联网的,在核实病人身份并经农合办批准后按照正常比例的60%报销。
二、部分报销范围和报销政策调整
1、规范医用材料的报销。
根据省卫生厅规定,我市实施定额的体内置放材料及人工器官,参合农民自负比例从30%下调到10%;除省厅明确规定的不予报销材料外,未予定额的允许收费一次性医用材料超过100元的按照国产自负30%,进口自负60%后纳入报销范围,100元以下允许收费医用材料全额纳入报销范围。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不予报销。
2、因病发生的意外伤害和生育过程中并发症的报销。
因脑出血、脑梗塞及其他病理性原因引发的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药费用,经农合办审批并扣除治疗外伤部分后纳入报销范围。在生育过程中发生的严重并发症如大出血、羊水栓塞等产生的医药费用,经农合办审批后可以纳入报销范围。
3、对参合农民在定点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除慢性病外,报销额每人每年封顶线为300元(以户为单位计算)。
4、根据潍坊市卫生局要求,将垂体瘤(催乳素瘤)、重症肌无力、帕金森氏病、癫痫、儿童脑瘫康复治疗纳入新农合慢性病范围,新增病种的鉴定工作与原有病种的鉴定和年审工作于2014年3月底进行。
三、即时报销点报销程序和手续问题
各即时报销点必须严格遵守新农合规定,报销单据必须由参合农民签字,每笔报销记录均需登记合作医疗证,村卫生所三联单据必须将第二联交参合农民,凡是未登记合作医疗证或者是合作医疗证与微机报销记录不符的均视为虚假单据。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